院长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创新拔尖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较强的学生攻读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长江院”)硕士及博士学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审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长江院审定的程序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评定标准

第三条  申请人原则上为被我院正式录取,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新生,包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
  3. 诚实守信,身心健康,品学兼优。

第五条  评定标准:

  1. 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科直博生主要以本科期间综合学习成绩作为评定标准,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2. “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生加权成绩排名须在同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20名;
  3.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生加权成绩排名须在同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名;
  4. 其他高校学生加权成绩排名须在同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3名。
  5. 非直博博士生主要以硕士期间的学术研究成果作为评定标准。

第六条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SCI、EI、CSSCI、SSCI检索论文)者优先考虑(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

第七条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奖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者优先考虑。

第九条  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项目被评选为校级或校级以上项目者优先考虑。

第十条  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且工作成绩卓有成效者或荣获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长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长江院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奖学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申请工作于每年9月开展,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按照通知要求,按时提交以下电子材料,逾期未提交者,视作放弃:

  1. 《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院长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
  2. 身份证以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 本科期间成绩与排名证明,须加盖学校校印(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科直博生提供);
  4. 已发表论文复印件;
  5. 授权专利、科技竞赛获奖证明;
  6. 其他荣誉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获奖名单在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长江院提起书面申诉。长江院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通知个人。公示无异议后,获奖学生由长江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标准及名额设置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设置标准为:

等级标准(元/人)名额(人)
一等80001
二等50002
三等40005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设置标准为:

等级标准(元/人)名额(人)
一等50003
二等40005
三等300010

(注:若无满足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等行为,取消其本次奖学金评定资格,且在校期间不得再次参加长江院奖学金申请。

第十八条  获得长江院院长奖学金的研究生,在校期间还可参加学校其它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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