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长江院”)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印章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保管

  1. 长江院印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存放于长江院办公室,由综合部秘书负责保管,印章保管与使用建立台账。
  2. 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带出存放地点,确因工作原因需携带外出使用的,须经院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归回。
  3.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如有特殊情况,由院领导指定专人代管,双方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

二、印章管理及使用

  1. 长江院印章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由各经办人提出用印申请,经常务副院长或副院长审核、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2. 长江院工作人员用印时,所办理的业务必须是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相关经办人做好用印登记后加盖印章,不允许他人代办。
  3. 印章使用范围
    • 长江院公章限用向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情况通报;与校外同级(含以下)单位联系、商洽工作的介绍信、公函;按规定必须加盖印章的文件和材料等。
    • 不得在空白单据,空白区域及重要事项填写不全的单据、文书上加盖印章。

三、其他

  1. 经办人应在正确位置用印,印迹要端正、完整、清晰。
  2. 办公室做好用印单、用印登记备案等工作。
  3.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事宜,均需经院领导审批后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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