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会议议事规则

为规范各类会议议事规则,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推进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内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会议制度。

一、会议类型

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会议包括院长办公会议、院领导专题办公会议、院务行政会议、全院大会。

二、会议范围和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议

  1. 院长办公会议是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长江院”)会议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2.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执行院长主持并召开,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及其他行政人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综合部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3.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集。
  4. 会议议题由常务副院长或副院长提出,相关负责的秘书准备会议材料,综合部负责汇总,提前呈报院长和执行院长,审定同意后上会讨论。
  5. 议事范围
    • 决定长江院发展目标与规划、年度计划与建设方案、年度经费预算等。
    • 决定长江院人才引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合作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 决定长江院研究中心或团队的设置和调整,各类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
    • 决定长江院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 决定其他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
  6.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二)院领导专题办公会议

  1. 院领导专题办公会议是围绕长江院某一个专项工作召开的会议。
  2. 院领导专题办公会议由常务副院长或副院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确定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或指定专人记录,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3. 院领导专题办公会议视工作需要随时召集。
  4. 院领导专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一步提交院务行政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院务行政会议

  1. 院务行政会议是贯彻落实院长办公会议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的会议。
  2. 院务行政会议由常务副院长主持并召开,副院长及其他行政人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院务行政会议由综合部负责记录,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3. 院务行政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集。
  4. 议事范围
    • 贯彻落实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 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的决策,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总结上一阶段工作、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 协调处理长江院日常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 其他需要院务行政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5. 院务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一步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全院大会

  1. 全院大会由院长或执行院长主持并召开,全体人员参会。会议由综合部负责记录,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2. 全院大会原则上一学期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集。
  3. 议事范围
    • 通报长江院相关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
    • 各研究中心汇报并总结研究进展及成果。
    • 总结本阶段工作,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 其他需要全院大会研究并解决的事项。

三、会议纪律

  1. 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因病、因事等不能参会时,须提前向院领导履行请假手续。
  2. 参会实到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3. 议事过程中,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结论。参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会议保密纪律,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四、会后工作

  1. 会议记录应该妥善保管,对各类会议形成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在需要的范围内传阅。
  2. 各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及办理期限,由分管院领导负责贯彻落实,并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
  3. 参会人员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决议或决定。
  4. 在执行决议或决定的过程中,如遇新问题、新情况,不适宜或不可能按照决定执行时,应提交相应会议复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的决议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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