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延教育科技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由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院长张建云院士及夫人何惠女士发起,设立河海大学“慧延教育科技基金”,旨在助力更多的优秀青年学子成长成才,为新时代水利事业改革发展贡献自己的青春力量。结合实际情况,对《慧延教育科技基金管理办法》(河海长江院〔2023〕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慧延教育科技基金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助力更多的优秀青年学子成长成才,着力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激励他们刻苦学习、矢志进取,引领他们励志成才、奋发有为,设立河海大学“慧延教育科技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奖励项目

第二条  资助对象:河海大学水文水资源学院(以下简称“水文院”)、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长江院”)、大禹学院(以下简称“大禹院”)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奖励项目:

(一)奖学金:奖励课程学习成绩突出或科研成绩突出的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若无满足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标准(元/人)名额(人)
长江院水文院大禹院
本科生2000031
硕士研究生3000550
博士研究生5000220

(二)助学金:资助贫困本科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资助标准为2000元/人,共3人,其中水文院2人、大禹院1人。若无满足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三)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安排。

第四条 “慧延教育科技基金”所设各奖项不可重复获得,当年所设奖项不可重复申报。学生在同一学历阶段,同一奖项不可重复获得。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慧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作为“慧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工作的管理、审定机构。

第六条  慧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慧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集和扩展本基金;

(二)授权各责任单位制定、修订实施细则;

(三)审定年度评奖工作计划;

(四)审定获奖名单;

(五)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奖励项目的计划编报;

(二)负责组织开展评奖活动(含根据批准计划分配奖助学金名额)及审定评奖形式;

(三)负责评奖机构的组织运行,审查、协调评奖具体事宜;

(四)负责报送、公布评奖结果。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基金来源:

(一)国内外相关单位、团体和校友捐赠。

(二)河海大学教职工捐赠。

(三)基金运作的收益。

(四)其他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按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监督。慧延教育科技基金由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评奖程序

第十三条  慧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奖金额度指标,发布“慧延教育科技基金”年度评奖通知。

第十四条  组织推荐及申报。各责任单位建立评审专家库,遴选评审专家,并组织初评。初评名单报至慧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慧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组织审定初评名单,并公示结果(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获奖名单。获奖学生由办公室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助学金。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慧延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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